• 不可撤销信用证填写模板(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填写模板(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或其银行的合规单据后,无论进口合同发生任何改变,进口商或开证行都不得任意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承诺。一、信用证格式信用证格式分为标准信用证格式和特殊信用证格式两种。标准信用证格式适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特殊信用证格式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进出口贸易,如转口贸易、补偿贸易等。二、信用证基本内容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号:信用证的唯一标识,由开证行赋予。2.受益人:信用证的收款人,即出口商。3.开证申请人:信用证的申请人,即进口商。4.开证金额:信用证的最高付款金额,由开证行确定。5.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限,由开证行确定。6.支付条件: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包括付款方式、付款地点、付款货币等。7.单据要求: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要求,包括单据种类、单据内容、单据格式等。8.其他条款: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包括信用证的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等。三、信用证填写模板信用证的填写模板如下:[信用证号][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开证金额][信用证有效期][支付条件][单据要求][其他条款]四、信用证注意事项1.信用证的格式应符合国际惯例,并使用英语或其他双方认可的语言。2.信用证的内容应准确无误,并与贸易合同相符。3.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应与贸易合同相符,并符合开证行的规定。4.信用证的有效期应足够长,以保证受益人有足够的时间提交单据。5.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应明确,并符合开证行的规定。6.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应明确,并符合开证行的规定。...

    2023-12-21 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原因 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什么意思

  • 撤销驾驶证是什么意思

    撤销驾驶证是指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撤销其驾驶证的行为。撤销驾驶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对以非法手段取得驾驶许可所作出的终止驾驶资格的处理决定。我国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车型准驾行政许可制度。对那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通知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并将收缴的机动车驾驶证连同撤消决定书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点评:这段文字描述了我国对于撤销驾驶证的相关管理流程,用语准确,表达清楚,突出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处理措施,对于交通安全管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23-02-21

  • 【PDF】行政法 第5版姜明安公法著作系列丛书姜明安著2022|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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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7 姜明安行政法第七版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

  • 闲鱼关联宝贝怎么样更改或者撤销

    首先,闲鱼为了让宝贝的参数更为完整,分发流量系统更为精准,设置了一个关联宝贝的功能。初心是好的,但是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不小心关联了不对的宝贝,甚至是八竿子打不到的宝贝,那么该如何更改或者撤销呢?比如下面发布的这款宝贝:我发的是13年的现代胜达,但是关联的是胜达车贴,这明显我影响到宝贝的流量。所以怎么修改呢?其实很简单,点击管理–编辑把你之前选择的关联宝贝取消就可以了。如果在推荐的关联宝贝中有正确的,就赶紧选上吧。如果没有,建议干脆别选,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你的推荐流量。不如让系统的推荐算法为你寻找更精准的流量,而不是在错误的流量中越走越错。...

    2023-02-07 闲鱼撤销退款可以再次申请吗 闲鱼撤销退款卖家关闭订单怎么处理

  • 2020李佳众合客观题考点速记行政法考点速记行政法|百度云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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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1 行政法客观题多少分 行政法 客观题百度云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2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第7版》李建伟,袁登明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2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第7版》【作者】李建伟,袁登明编著【页数】374【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3【ISBN号】7-5109-1456-6【价格】122.00(全3册)【分类】法律-汇编-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李建伟,袁登明编著.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2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第7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3.图书目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2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第7版》内容提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2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第7版》内容试读刑法001刑法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第一编总则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原则和适用范围的,也适用本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惩罚犯罪,保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犯罪。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命题点睛)1.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内”包括:(1)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和领水的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底土;(2)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但不包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括国际列车。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2.适用本条的例外情形主要有3种:(1)民族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的,可以做变通或者补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充规定;(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本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真题指引〉15/2/90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命题点睛)1.罪刑法定原则中“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机关必须是《立法法》中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会以及其授权的机关。的,可以不予追究。2.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2)禁止事后法,刑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对被告人有利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的类推解释;(4)允许扩大解释,其与类推解释的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区别是是否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国。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真题指引)14/2/51;12/2/3;11/2/1:除外。10/2/1(真题指引)12/2/86:15/2/90第四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法律的特权。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的,适用本法。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条〔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命题点睛〉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害性相适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应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002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②处罚。3.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对发刑第十一条〔对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辖权〕享有外生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后者认识程度更高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前者对危害结果法径解决。的发生持否定态度,而后者持放任态度。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真题指引〉12/2/52;11/2/6;10/2/2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第十六条〔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犯罪。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效判决,继续有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命题点睛〉刑法的溯及力遵循从旧兼从轻原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则,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案件,对于已决案件则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不适用。责任。第二章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政府收容教养。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命题点睛〉1,这里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应负刑事责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任。还包括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达到重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程度)论处的情况。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岁的人非法拘禁他人的,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论处。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2.这里的“抢劫”既包括抢劫财物的犯罪,也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此外〈命题点睛〉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体这里的抢劫罪还包括按照枪劫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现在两个方面:(1)认识因素上不同,前者认识到况。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而后者则只是可能发(真题指引gt14/2/16:12/2/9:11/2/9:生;(2)意志因素上不同,前者希望危害结果的发10/2/4:10/2/58生,并积极努力促使其发生,而后者是听之任之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的责任能力〕已满七十漠不关心。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间接故意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行为人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法修正案(八)新增门一相关法条:最高人民(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果的发生;(3)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实干问题的解释》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命题点睛〉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从宽程度(真题指引)12/2/5:11/2/5;10/2/92是“从轻或减轻”,且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作了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可以”还是“应当”从宽的区别对待。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命题点睛〉1,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是明知,与故意犯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不同。当负刑事责任。2.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主要看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事先对结果有没有认识(预见)。前者对危害结果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的发生没有预见,而后者有所预见。者减轻处罚。刑法00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种犯罪行为。生理醉酒情况下的行为人,可以成为刑法上承2.犯罪没有既遂,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刑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因,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真题指引〉11/2/4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第十九条〔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又聋又(真题指引〉13/2/54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处罚。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上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犯罪中止。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命题点睛)1.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负刑事责任。阶段、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但法定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前者是“能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达目的而不欲”,后者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3.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后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未遂、中止形态。负刑事责任。〈真题指引)12/2/8;12/2/54;11/2/54;〈命题点睛〉1.正当防卫的要件:防卫意图、10/2/5;10/2/57;15/2/6防卫起因、打击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2.假想卫、防卫挑拔、互殿不构成正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防卫。3.防卫时间:一般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已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经结束之前。对于财产性犯罪而言,行为虽然已经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命题点睛)1,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有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4个方面:(1)客观行为相同:(2)主观故意相同;4,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公共(3)触犯罪名相同;(4)量刑情节相同。安全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再考虑是否超2.共同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二人以上的自然人过防卫限度。与自然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自然人与单位(真题指引〉13/2/7;12/2/7:11/2/7;之间。10/2/73.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超出共同犯⊙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罪故意内容的,不属于共同犯罪。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真题指引〉13/2/55:12/2/10:12/2/55: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11/2/55;10/2/6:10/2/93:15/2/7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犯。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未遂和中止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或者免除处罚。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未遂。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真题指引)15/2/68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命题点睛)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开始实行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或刑法分则规定的某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004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酸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刑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命题点睛》1.教峻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别:教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法唆犯中的教峻对象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构成间接正犯。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2.教峻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教骏犯仅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则是将具体地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真题指引〉12/2/9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第四节单位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第三十条〔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单位犯罪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相关法条:《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6月18日起施行)关于单位犯罪部分: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事业单位。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照个人犯罪处理:的规定定罪处罚。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撒销、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溯问题的批复》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撒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不再追诉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命题点睛〉单位犯罪的,一般实行双罚制。员,一殼不宜作为真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特殊情况下,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真题指引)10/2/53:15/2/68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第三章刑罚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一节刑罚的种类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加刑。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一)管制:刑005(二)拘役:关为社区矫正部门,而非公安机关。(三)有期徒刑:(真题指引〉12/2/56刑(四)无期徒刑;⊙第三十九条〔管制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五)死刑。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如下:,(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一)罚金;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没收财产。(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工同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偿经济损失。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擱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一相关法条: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节拘役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三年至五年。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报酬。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罪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命题点睛〉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二节管制第四十六条〔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热行场所执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和改造。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所,接触特定的人。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第五节死刑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命题点睛〉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法院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在适用管制时,可对其发布相关的禁止令,这些禁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令也是管制犯必须要遵守的。管制犯的刑罚执行机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006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而不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对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法(真题指引〉12/2/2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真题指引〉12/2/13;11/2/92;15/2/10适用死刑。第五十一条〔死缓及诚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第六节罚金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间题的批复》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或者免除。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第五十四条〔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是剥夺下列权利: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自由的权利: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命题点睛)1,第1款中不适用死刑,既包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执行。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具体是指从羁押到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上五年以下。3.第2款中即使犯罪的时候不满75周岁,但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只要审判时已满?5周岁原则上就不能判处死刑。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真题指引〉12/2/11:11/2/9:10/2/9⊙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附加适⊙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判处死刑缓期执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加剥夺政治权利。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规定。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增〕一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效力与执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命题点睛)考生需注意两方面:一是有重大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试读结束···...

    2022-10-19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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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精讲篇》【作者】兰燕卓著【页数】423【出版社】北京:开明出版社,2017.03【ISBN号】978-7-5131-2874-2【分类】行政法-中国-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兰燕卓著.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精讲篇.北京:开明出版社,2017.03.图书封面:图书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精讲篇》内容提要:★内容减负:脱胎于名师讲义,体系清晰、内容精练,相较于传统讲义类图书内容有大幅缩减,这是本书的一大特点。★重点突出:在讲义的系统条框基础上,加入作者的授课精华,有针对性地剖析重点考点,指点考生如何记忆,化繁为简。★个人特点鲜明:内容完全贴近老师讲课风格,突出各位作者自身的特点和擅长的讲解方向、授课方法。★栏目灵活,可读性强:内容尽量避免平铺直叙,多采用案例举例、图表(流程图)、真题演练等灵活的形式,易读好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精讲篇》内容试读太行政法行政法学知识体系行政法概述一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行政组织与公务员一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基础理论非政府组织、公务员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分类、效力、状态行政许可范围、设定、实施机关、程序、监督检查、诉讼行政处罚一种类、设定、实施、程序、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受案范围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政法管辖制度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法学参加人制度一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学程序制度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复议与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被告诉讼法改变原行政行为、行诉附带民诉)证据制度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执行制度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赔偿范围一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一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赔偿方式一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基本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是指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执行。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公共行政管理客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一公共行政;在现代社会中,一些公共部门、民营部门等也在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如公司、企业、私立学校—私行政。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公共行政私行政主体公法上的主体私法上的主体目的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手段强制力合意具体来说,公共行政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执行性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公共行政规范性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的特征能动性积极主动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合理的自由裁量权。(二)行政的分类国家是公共行政行为的主要承担者,但国家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立法、司法等机关。从一般意义而言,狭义上的国家机关指的是行政机关,所以狭义上的国家行政的概念是: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国家行政可以分为:4行政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如制定规则(行政立法)、形式行政处理具体事项(行政执法)、裁决争议(行政司法)等,即形式行政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以广义上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依据,如人大等立法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实质行政司法机关也被称为行政行为。现代国家机关的功能往往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功能。简单而言,立法是制定规则,行政是执行规则,而司法是适用规则裁决纠纷。这是从国家活动的实质内涵角度出发,对行政进行的一种定位,故称之为实质行政或者功能意义上的行政。这三种功能或者职能又分别被宪法规定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来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当提及国家机关的行政时,往往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这是从形式上的机关分类层面对行政予以的定位,故称为形式行政或者机关意义上的行政。总之,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界定一般是以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辅。2.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指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例如税务局对偷税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处罚是负担行政负担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如民政局对公民的救助行为是授授益行政益行政。这两种行为可同时存在于一个行政行为当中,例如环保局对违反排污规定的企业进行罚款,对于企业的角度而言是负担行政行为,对附近居民的角度而言是授益行政行为3.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亦称规制行政,是指以创设良好公共秩序为目的的秩序行政管理行为,是公共安秩序行政全的保障。例如交管部门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对机动车的禁行规定属于秩序行政。亦称服务行政,是为维护社会公平而提供的公共行政服务,如低收入居民可享受给付行政低保待遇的规定;政府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等是给付行政。社会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决定着行政法的性质、功能和类型,由于行政民主化的因素,存在着秩序行政模式向服务行政转化的趋势。(三)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可从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进行探讨。1.调整内容5日话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精讲篇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随着社会需求和新法的变化调整对象而变化。如国防、警察和财政等基础职能关系比较稳定。行政法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以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任何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调整方式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区别于行政政策的调整方式。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围绕的中心是行政权,但同时行政法又是一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一方面它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调整功能也监督着行政权的行使,以防止和消除行政违法行为。二者结合共同发挥对行政机关的规范作用。2.行政法的分类(1)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分则即一般行政法,规定着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多数行政领域,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这三者构成了行政法体系。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的行政组织法法律,即行政机关组织法与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行政法总则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包含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即部门行政法,是指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卫生行政行政法分则法等。如司法部负责的律师、公证、狱政、法制宣传和司考等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海关部门对走私进行处罚的行政事务称为海关行政行为等。(2)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是指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行政程序法是指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3.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行政法律规范自身有几个特点:缺乏统一的实体法法典。分散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中行政法律职权职责的统一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都有依法履行的必要。规范的特点立、改、废的变动性。行政管理所面临的是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解决该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建立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经常化的机制,行政法的稳定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机制的稳定性。6···试读结束···...

    2022-10-19 行政法epub 行政法规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途讲堂 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兰燕卓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作者】兰燕卓编著【页数】145【出版社】北京:开明出版社,2017.03【ISBN号】978-7-5131-2866-7【价格】23.00【分类】行政法-中国-资格考试-习题集【参考文献】兰燕卓编著.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北京:开明出版社,2017.03.图书封面:图书目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内容提要:《法途讲堂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是由名师研究试题规律,权威预测命题趋势,高度临摹真题,精心编撰而成。其内容紧扣大纲考点,契合考试要点,透过试题精选巩固知识,渗透答题技巧,深入点拨题目精华。透过全真模拟举一反三,帮助考生熟练掌握真题所涉及考点及命题规律,及时规避重重陷阱,让考生从入门到精通,扫除障碍直击360。《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内容试读全真模拟题人微题笔记:考点一行政法概述与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可以划分为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为公共行政,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内部事务的管理称为私行政。在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行政主体不同B.目标不同C.手段不同D.行政管理内容不同2.下列有关行政权的特征中,错误的选项是()A.强制性B.自由处分性C.执行性D.公益性3.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主体身份的多样性B.限制处分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C.公务员的辞退属于行政内部法律关系D.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具有特定的含义,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的正确说法是()A.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是指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活动B.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C.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是指所有由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活动D.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的行政为主,以实质意义的行政为补充5.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公安局对所属干警进行纪律处分(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B.县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个做题笔记: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的处罚决定6.下列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的是(A.国际条约B.人民法院的行政判例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D.行政法基本原则7.法律渊源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就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与民族自治条例C.行政规章D.有关行政法的法律解释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准确,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B.在任何情况下,行政机关都应当采取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是合理行政的要求C.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裁量性行政行为D.法无规定不可为是法律优先的应有之义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高效便民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A.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B.由于成本降低,工商局降低了办理工商许可的申请格式文本费用C.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D.卫生局简化内部办理行政许可程序3.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B.平等对待当事人是程序正当的必然要求C.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依法行政原则D.赋予行政机关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是高效便民原则的体现4.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对抗税人员实施行政拘留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2全真模拟题人B.甲、乙两人共同打伤丙,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两人责任相当,但由于甲是公安局长的亲戚,故公安机关对甲罚小做题笔记:款500,对乙处以5天行政拘留。公安局的做法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C县公安局对办理护照的申请,分3次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全,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D.市政府在做出不会更改之前的政策的承诺后,第三天突然发布改变之前政策的决定,该决定违反了权责一致原则5.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行政原则,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合法行政原则约束着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的活动B.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是合法行政原则中的法律保留的规定C.“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D.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或决定6.有关合理行政原则的体现,说法正确的是()A.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时候应适度、客观与理性B.不实施差别待遇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C,正确的行政裁量的作出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D.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应确保最小侵害原则7.下列有关程序正当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做到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B.公民的参与权与表达权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D.程序正当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8.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高效便民原则的体现,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B.行政机关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C.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性负担D.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不得延迟或无故拖延9.有关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说法正确的是()3法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银AP人0G3关A制HAe为A.诚实守信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做题笔记:B.行政机关对其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C.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一切行政决定不得撤回或撤销D.行政机关应保证自身行为作出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10.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是(A.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B.权责统一,即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又是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合法化的要求D.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1.程序正当原则包含的下列内容有(A.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B.行政公开原则C.公众参与原则D.回避原则12.合理行政原则包含的含义很广泛,下列表述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在含义的有(A,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B.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精神D.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平原则13.下列表述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在含义的有()A,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B.行政活动必须依照法律实行C.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D.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原则人餐题笔记:考点二行政组织与公务员一、行政组织1,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就是行政主体B.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C.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D.实施行政活动的机关或组织不一定是有权的行政主体2.下列有关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B.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才拥有行政身份C.行政主体都是行政机关D.行政机关既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有可能是行政主体3.有关行政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主体不等同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B.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C.公共机构的范畴包含了行政机关D.行政机构是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4.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经国务院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B.议事协调机构是常设机构C.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D.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有固定工作人员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A.市消费者协会B.民政部C.北京市税务局D.县级人民政府6.下列选项中有权设立派出机关的是()白诺途司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途讲堂行政法之全真模拟篇了做题笔记: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B.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C.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D.县级公安机关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所7.根据行政法学对行政机关的分类理论,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A.乡政府是一般权限行政机关B.地区行署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C.审计局是专业性行政机关D.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8.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D.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9.选项所列的哪些组织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A.接受乡政府委托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村委会B.税务局稽查大队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D.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二、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管理1.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国务院特定业务,具有规章制定权B.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决定C.国务院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构D.国务院直属机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2.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应当由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B.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和机构的6···试读结束···...

    2022-10-19 行政法epub 行政法规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点——决议无效VS撤销

    中级会计师职称正在进行考试准备。调整心态,要有信心和勇气,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分辨率无效股东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决议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gt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会议召开程序或表决方式仅存在轻微缺陷。如果该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以上ItermediateAccoutigExam知识点来自《EayPa®IV》(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如有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gt...

    2022-07-05

  • 抖音撤销诉腾讯不正当竞争案

    抖音撤销对腾讯的不正当竞争案(IT之家)根据福州中院民事裁定书,抖音诉腾讯不正当竞争案26日被撤销。腾讯此前曾向法院提出,本案的管辖应按照微信和QQ开发者协议,以及归属协议签订地法院。根据案件标的,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中院审理。2019年9月17日,抖音相关运营公司对腾讯相关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称腾讯以技术手段限制用户在微信、朋友圈、QQ、QQ空间自由分享抖音,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解除限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9000万元。该案于2020年12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的管辖应符合微信、QQ开发者协议,以及归属协议签订地法院。根据案件标的,福州中院将把案件移送深圳中院审理。但抖音不同意这一裁决。请小斌喝可乐支付宝奖励lt/gt微信打赏lt/gt...

    2022-05-19 抖音不正当竞争行为 抖音反不正当竞争法

  • 行政法攻略李佳电子版完整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的话:行政法攻略李嘉电子版行政法攻略李佳电子版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法通论、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程序和其他内容,小编还准备了相关行政法攻略李佳电子版供大家下载编辑推荐李佳老师的“技术流程”行政执法过关攻略-体系建设+详细知识+应试技巧+形象记忆+命题总结,以人的角度命题为第一标准,帮助考生通过以考试为根本目标。正如它所说:我在考试行业奋斗了8年,我很感激在过去8年的考试中给予我的一切。我一直在努力回报大家,我不敢懈怠。这本书是对过去8年考试教学的回答。关于作者李佳: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博士后,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名师。讲课气势磅礴,口齿伶俐,采用独创的考试“形象记忆法”。根据知识的类型,图像记忆法、理解记忆法和表格记忆法、单词挂钩记忆法等多种科学记忆方法,将复杂抽象的行政法理论具体化、形象化、活化,让学生轻松愉快地克服行政法难点,被誉为“行政法”.“法国新一代名师首席代表”。相关内容预览目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与制度1.管理的概念2、行政法控制方法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1.法律管理原理2.合理管理原则3.程序尽职调查的原则4.为民高效、方便的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第二章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2.行政机关3.其他从事行政活动的组织4.行政主体判断5.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设置管理第三章公务员法1.公务员的基本要素2.公务员进出境制度3.公务员管理制度4.申诉第四章行政行为摘要第一节行政行为摘要概述第二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1.制定当局2、制定程序第三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1.法规的含义和制定的主题2.法规制定程序3.法规监督程序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1.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2.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1.建立具体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3.特定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4.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第三节常见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裁决5.行政付款6.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7.行政确认ltrgt八.行政合同IX.行政不作为第六章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1.行政许可的概念2.行政许可的特点3.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4.行政许可的种类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置及具体规定1.行政许可设置概述及具体规定gt……第七章行政处罚第八章行政强制第九章政府信息公开第十章行政争议法概述第11章行政诉讼参与人第12章行政诉讼管辖第13章行政诉讼范围第14章行政诉讼程序第15章行政诉讼证据16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的裁判和执行第十八章行政复议制度第十九章国家赔偿主要参考书目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执法对策★知识全面,细节到位。利用官方教材、一般法律理论、历年考试以及提出命题者的观点和态度来指导本书的写作。到了分析细节的时候,绝对不会丢失;当需要简化故事时,它不会马虎。对于非应试、纯学术讨论的知识点,尽量用精炼的语言表达清楚。★注重制度建设。每章都有本章基本框架的介绍,同时也注意知识点的循序渐进以及章节间知识点之间的循环回响。★注重应试技巧。它不仅注重知识本身的传授,更注重纯应试技巧的引导。并举例或结合真实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专注于图像记忆。行政法的内容与大多数考生的生活经历相去甚远,内容抽象、陌生。意象记忆法就是用生动的生活逻辑,用有画面感的语言,把抽象的行政法原则表达出来,使其具体化。、可视化和生活。★注重总结。以图表的形式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整理,强调对相关测试点的总结和对比。每章末尾有“命题规则”和“真题分布”,让命题规则指导考生复习,合理安排复习的细节和顺序,真正做到“像命题人一样思考”,做到有的放矢和有效的审查。...

    2022-05-08 行政法 行政行为变化 行政法 行政行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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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徐金贵厚大考试基金会预备课行政法讲义df本书由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徐金贵主编。厚大宣城司法考试学校签订了行政法讲师合同,并签订了独家出版厚大《行政法》教材主编的合同。本书内容原则上按司法考试大纲安排。编者为司法考试基础预科准备了徐金贵行政法讲义df。如果你需要,请下载。关于作者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徐金贵与厚大宣城司法考试学校签约行政法讲师,并签约独家出版厚大《行政法》教材主编。热情感动考场,真心为实现考生的梦想而努力。理论功底深厚,通晓考试规则。讲座幽默风趣,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针对性强,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善于比较和总结相关知识点,能达到类比推理的学习目标。总结行政法各部分的相关理论,知识点,强调法学理论、法律文章和案例的有机结合,帮助学生深刻理解行政法精神,有效把握考试要求,提高应试能力。徐金贵谈相关内容预览简介本书的内容原则上是按照司法考试大纲的风格安排的。同时,它试图对传统系统进行一些改变。首先,《行政诉讼法》是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公布,其作为2015年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也是可以直接预见的。因此,本书遵循新法的具体规定,结合司法考试的视角和规则进行阐述。二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对部分特殊内容的位置进行了调整。图书目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第一节行政法基本知识1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5第三节行政法基本原理6第二章行政主体18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18第二节行政主体类型21第三节履行行政职能的民间组织34第四节公务员36lt/gt第三章行政行为摘要55第一节行政法规55第二节行政法规60第三节规范性文件66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68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68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77第五章行政许可84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84第二节行政许可86第三节行政许可实施91第四节行政许可102监督检查第六章行政处罚110第一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置110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实施115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130第四节治安处罚133第七章行政强制143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143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类型和设置147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150第四节行政强制程序157第五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66第8章政府信息公开176第1176条中披露的组织第2177条中披露的范围第3179条中披露的方法和程序第4条披露监控和保护186第九章行政复议189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189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94第三节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208第四节行政复议听证220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决定与实施229第十章行政诉讼法概述239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239第二节行政诉讼法概述240第三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242第11章:行政诉讼范围247第一节行政诉讼范围概述247第二节行政诉讼范围确定方式248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管辖权257第1条级别管辖权257第2条属地管辖权261第3条判决管辖权268第十三章行政诉讼当事人272第一节行政诉讼原告273第二节行政诉讼被告人282第三节行政诉讼第三方289第四节行政诉讼代理人和代理人292ltrgt第5节常见动作294第十四章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与法律适用297第一节行政诉讼中的证据297第二节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316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320第一节起诉和受理321第二节一审行政诉讼程序330第三节二审行政诉讼程序332第四节行政诉讼333审判监督程序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一般问题336第十六章行政案件的判决和执行348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和裁定348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369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373第一节行政诉讼373第二节政府信息公开诉讼380第18章国家赔偿概述389第1节国家赔偿责任389第2节国家赔偿责任构成392第3节国家赔偿责任推算原则396第十九章行政赔偿398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398第二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构401第三节行政赔偿程序404第四节410行政追偿lt/gt第20章司法赔偿413第一节司法赔偿范围413第二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组织422第三节司法赔偿程序426第21章国家赔偿方法、标准和费用438第1节国家赔偿方法439第2节国家赔偿计算标准440第3节国家赔偿费用445附446号行政法重要时期总结...

    2022-05-07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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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第三方撤销诉讼具有特殊的制度背景,现行立法存在一定的粗鲁。有必要从原告资格、对象要求、撤销理由、法律效力等方面对我国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进行反思和审视。细化建设,从抽象到具体,最终形成规范化运作。第三方撤销诉讼研究df电子版预览简介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第56条增加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方权益屡遭侵害的特殊背景下,未参与诉讼的第三方有权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撤销有关侵害其民事权益的判决、调解书。权利救济。与域外立法相比,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具有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只有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和多种救济程序的混乱并存,决定了现有制度还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我国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应从原告资格、客体要求、撤销理由、程序构建、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重新思考和细化,推动其从抽象走向具体,最终形成规范运作.同时,还需要明确第三方撤销诉讼与相关制度的界限,合理安排其法律适用。在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研究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法律、司法权威等价值观的稳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作者介绍张丽​​丽,女,1977年出生,陕西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习文学院讲师'一所科技大学。目录目录简介1第一节研究背景11、修改法律的过程和制度适用的激烈争论12、“终极”诉讼泛滥33、程序保障的发展与上诉权理论4第二节研究现状与意义61、研究现状62、研究意义12第3节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151、研究思路152、研究方法173、创新18第1章第三方撤销行动概述20第1节第三方撤销行为的概念201、第三方撤销行为的定义202、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歧视及相关制度23第二节第三人撤销行为的性质和特点361、第三方撤销行为的性质362、第三方撤销行为的特点40第3节第三方撤销诉讼的要素421、诉讼必须由特定主体提起43第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错误,损害其权益443、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诉讼454、限期提起诉讼48V。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486、原审双方均为共同被告49第二章: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比较法律审查53第1节。法国的第三方撤销诉讼531、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目的542、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条件563、第三方撤销诉讼程序594、第三方撤销行为的效力60第二节第三人在中国台湾的撤销诉讼611、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立法”目的622、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理论背景633、第三方撤销行为的要求654、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管辖权68V。第三方撤销行为的效力696、第三人撤诉程序70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条“基于第三方异议的上诉”71第四节法国与台湾的差异,中国的第三方撤销诉讼721、对象有区别732、目的的侧重点不同743、理论基础不同74第三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正当依据76第1节基于合法性的现有主要理论761、弥补扩大判决效力的不利影响76第二,授予第三方程序保障权82第二部分:现有理论与中国现状的符合程度841、中国特别资源裁判制度背景852、我国程序保障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86三个。我国相关理论发展展望87第三节我国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合法依据891、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具体背景892、我国98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独特合法性基础第四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客体106第1节:原告对第三方撤销诉讼的资格1061、现行规定不能涵盖所有被生效判决108侵权的第三方2、第三人撤销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分类分析1123、第三方撤销诉讼原告资格打字筛选123第2节第三方撤销行为的对象1351、法国和中国台湾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对象1352、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对象136第5章:第三方撤销诉讼139的程序构建第1节第三人解雇诉讼的起诉期限和管辖法院1391、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1392、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管辖法院142第2节:起诉和接受第三方撤销诉讼1431、起诉第三方撤销诉讼1432、接受第三方撤销行为147第3节:第三方撤销诉讼150的审理1、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理组织1502、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理程序1513、第三方撤销行为的范围154第4节:第三方撤销诉讼156的法官1、第三方撤销诉讼判决书1562、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判决效力159第5节:第三方撤销行动176配套程序的构建和完善1、建立诉讼通知制度1762、建立第三方滥用申诉权的处罚机制1793、明确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183第六章第三方撤销诉讼实务操作1851、第三人撤销诉讼规范虚假诉讼行为1852、第三人撤销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判断1893、第三人撤销诉讼纠正原审法官错误的实践194结论198参考文献200感谢211优秀的试读第一节研究背景1、修法过程与制度适用的激烈争论2012年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件大事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法的创新。法律的修改给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带来了新的繁荣。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涌现了大量关于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著作。研究人员争论、交谈、交流,不同内容的思想碰撞成为这一阶段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理论研究的一大特色。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是否应设立第三方撤销诉讼的问题颇具争议。虽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民事诉讼法》建立了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但相关问题和争议一直存在,相关问题和争议主要针对制度的建立和制度本身的不足。2003年台湾《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设立第三方撤销诉讼成为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明确规定第三方撤销诉讼后,反对者指出,这一新制度的“立法”过于草率和深思熟虑,是域外法律移植的失败。在讨论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时,理论界对于是否增设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存在诸多争议。反对者认为,不应减损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性。调整再审申请主体范围,完善再审程序,为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对于驳回虚假诉讼判决,采用再审程序应该是最好的办法。第三方撤销诉讼仅受法国、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在境外监管很少的情况下,在中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值得商榷。赞成建立这一制度的学者,结合我国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认为一味扩大再审范围并不是好事,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无法消除。被忽视的,比如救济费用的增加和再审制度运行的负担。等待。第三方撤销诉讼在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保护第三方权益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具有其他救济程序无法比拟的优势。倡议者还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构思设计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具体规定,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在法律修改后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通过前后,第三人撤销诉讼仍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结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深入分析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法律问题、诉讼要素及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运行状况,阐述了制度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诉讼立法的完善为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2、“终极”诉讼泛滥近年来,诉讼主体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已成为困扰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以虚假自白、虚假陈述或诉讼欺诈等方式影响诉讼进程,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真相被严重欺骗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诉讼在实践中分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冒名顶替诉讼三种类型。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顶替诉讼虽然都可以归类为滥用诉讼权利,但虚假诉讼在诉讼之外与其他两种不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诉讼的存在,其判决一旦成立,势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广义上理解,虚假诉讼和虚假诉讼都应该包括在恶意诉讼的范畴内。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肇事者在案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恶意”。因此,在本书后面的讨论中,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均采用恶意诉讼来指代此类诉讼。从理论上讲,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决定了生效判决只对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约束力,诉讼外的第三人一般不受他人之间判决的直接影响。但问题的症结在于,虽然判决有效性的相对性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早已涉及,但我国并没有真正确立判决有效性的相对性原理。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普通大众,判断有效性的相对性都是一样的。由于缺乏一定的认识,因此在实践中,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恶意诉讼时有发生。3、程序保障的发展与上诉权理论程序利益概念是随着对中国程序理论的深入研究而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尤其是在学者们将注意力转向程序利益保护功能之后,程序利益的概念受到了广泛关注。对于民事诉讼的主体,在请求法院维护其实体利益的同时,也可以维护其相关的程序利益。也就是说,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受理案件的法院一方面应当履行查明真相的职责,同时也应当保护当事人的相关程序利益。另一方面。在这方面,中国台湾的程序利益保护理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可供大陆相关研究借鉴。中国台湾的程序利益保护理论起源于1980年代。台湾学者邱连功是程序利益保护理论的倡导者。他对程序利益的概念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阐述。他认为:“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应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理论如何构建或运行中,一直使用诉讼经济的概念,主要是为了达到其避免重复程序或减轻负担的目的。法院,从而寻求正当理由,而很少能表明其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意图,这种态度的形成可能是由于传统主义者对当事人如何处理的认识不足应该保护自己的诉讼主体地位;一直受到理论的影响,有法律制度演进的原因。因此,不难看出,一向重视诉讼经济概念的人大多指向试图实现其禁止、限制或限制当事人的某种诉讼行为,从而处理是否呃在程序上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这里,评论员不知道如何积极寻求允许或协助一方做某事以保护其合法利益或给予其机会追求争议实体除法律利益之外的程序和法律利益并非旨在理清减轻法院负担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关系,从目的上来说,是利弊的关系,还是哪个更重要。”诉讼权理论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民事诉讼法理论领域,诉权理论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学者们对诉权理论进行了大量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与诉讼权理论相关的实际问题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论领域也受到了相当的关注。-当事人撤销诉讼是对权利受到生效判决侵害的第三人权益的救济和维护,也是诉讼权保护的一部分。诉讼目的论、诉讼权利论和资源判断本质论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理论。诉讼权理论回答了“当事人为什么可以提起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无论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独立性和相关制度框架在很大程度上都离不开诉权理论中的权利保护诉求,本案的判决请求。应该明确的是,上诉权不仅应该是理论上的问题,而且应该是一个实际问题。我国过去对诉讼权的理论研究过于抽象,没有与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很普遍。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诉讼权利的保护,对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可以说明这项立法的新动向。第二节研究现状与意义1、研究现状在民法体系中,法国和德国的民事立法模式完全不同,其民事立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也不同。目前,只有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法国对第三方的撤销行为作出了规定。就其规定的先后顺序而言,法国《新民事诉讼法》首先规定了这一制度,中国台湾地区也将其引入2003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规定“上诉基于第三方反对”在其特别上诉系统中。此外,日本旧的民事诉讼法对第三方撤销诉讼有规定,后来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废除。在法国,第三方翻案诉讼是第三方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免受判决撤销或变更判决而提起的诉讼,对已成立的判决中的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提出质疑。是具有补救性质的补救措施。法国学者从扩大判决效力和防范欺诈诉讼两个基本方面对第三方撤销诉讼进行了研究,具体涉及第三方撤销诉讼的主体、客体、审判程序和判决效力。关于是否成立第三方撤销诉讼,中国台湾理论界一直存在激烈而深入的争论。邱连功教授在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多次提出,该制度应参照法国立法建立,以加强对第三人事后程序的保护。他领导的“新程序保证论”批判性地反思台湾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认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偏重和偏爱民事诉讼制度。诉讼经济。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在概念上也十分注重诉讼经济,而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基于这一反思,邱连功教授提出了一套对台湾民事诉讼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的程序保障基础理论。正是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中国台湾地区最终建立了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台湾的制度和做法与法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不应该建立这种制度。其中,对此反对最为激烈的前“司法院法官”、台湾著名法学家姚瑞光先生曾严厉认为,设立第三方撤销诉讼是“儿童剧立法”,“荒谬的创新”。但最终,在程序保障理论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台湾地区仍然建立了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学界普遍认为,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立法目的是配合权限通知制度,形成第三方利益的事前、事后保障制度,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鉴于该制度的建立已成定局,学界已开始就其程序建设、司法适用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并涌现了大量相关著作。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三方异议”比法国和台湾的更为直接和狭隘。如果他们不知道他们的权利和法院不知道欺诈行为,他们有机会上诉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在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由于第三人撤销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常见,因此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理论研究并未充分开展。在修法期间,学界开始关注这一制度,各种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对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既支持也反对。反对者认为,第三方撤销诉讼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再审程序在我国已存在被任意启动的危险。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和威胁。在此背景下,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的建立无疑将进一步削弱有效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再审申请主体范围、完善再审程序来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中国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制度、程序保障的概念和制度等与中国台湾有着根本的不同,域外立法的盲目借鉴和移植不可取。学界普遍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性质为形成性诉讼,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基于遏制恶意诉讼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现实需要,主张设立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学者主要介绍其背景、内容,并探讨其在我国的解释和适用。认为一味扩大再审范围会导致救济成本增加,不利于再审制度的正常运行,建立第三方撤销程序不仅能解决恶意诉讼判决对第三人权益的损害,也有效解决了在扩大判决效力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事后救济问题。支持者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对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主体、客体、程序、判断效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为保护权益,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对第三人撤销行为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构思和设计。新形势下,针对现实中恶意诉讼猖獗的现实,为加强对受害第三人的救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在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第三方撤销行为的理解和适用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必须关注的问题。理论家们的研究重点是对现有立法规定的评估和分析,以及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讨论。学者们从原告资格、程序建设、判决效力等方面对我国第三方撤销诉讼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制度完善和建设的具体思路。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程序建设问题。程序建设问题是学术界的一个关键问题。学者们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第三方撤销诉讼的规定,对现有程序事项进行了详细研究,对第三方撤销诉讼进行了审查和受理。就审判程序、判决效力等法律未规定事项进行了深入讨论。有学者主张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审查受理、审理程序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第三人的第一救济应适用于普通程序,更多的学者只讨论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而没有对程序的具体构建下结论。二是原告资格问题。Thequalificatioofthelaitiffirelatedtoimortatiueuchawhether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caeeffectivelyoeratedadwhetheritwilleaued.Threeeole,thereareigrolem,whichareotcoducivetotherealizatioofthelegilativeuroe.Itiecearytoreaoalyexlaithelaitiff'eligiilityiueaduildaewlaitiff'eligiilitytadardfromtheorigialitetioofthelegilatio.Butthereialackofi-dethdicuioohowtorefactor.Fially,thealicatioorderadrelatiohietwee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adotherthird-artyreliefytem.Therearedifferetviewitheacademiccircleothiiue,omeadvocategivigthethirdartytherighttochooetherocedure,omeuggetclarifyigtheorderofalicatioofeachytem,adomedicuthecacellatioofotherrelatedytem.TheIterretatiooftheCivilProcedureLawi2015clarifiedtherelevatiuetoacertaiextet,adtiulatedthatdurigthetrialofathird-artyrevocatiocae,iftheeole'courtretrialtheeffectivejudgmet,ruligormediatiodeciio,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halleacceted.ThePeole'CourtofthePeole'ReulicofChiahallruletoicororatethethirdarty'claimitotheretrialrocedure.Attheametime,italotiulatethatiftheeforcemetoftheeffectivejudgmet,ruligormediatiodocumetiotuededafterthethirdartyfileaactioforrevocatio,theeforcemetcourthallexamietheeforcemetojectioraiedythethirdartyiaccordacewithArticle227oftheCivilProcedureLaw.Ifathirdartyrefuetorejecttheeforcemetojectioruligadalieforretrialoftheorigialjudgmet,ruligormediatiodocumet,theeole'courtwillotaccetit.Ifaerooutidethecaerefuetoaccettheruligoftheeole'courtrejectighiojectiotoeforcemet,adelievethatthecotetoftheorigialjudgmet,rulig,ormediatiodocumetiwrogaddamagehilegitimaterightaditeret,hehallalyforaretrialiaccordacewithArticle227oftheCivilProcedureLaw,adfileathirdarty'actioforrevocatio.,theeole'courtwillotaccetit.Geerallyeakig,thecurrettheoreticalcircleareveryethuiaticaout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utitermofhowtocoordiateitrelatiohiwiththeexitigytem,thelaitiff'eligiilitycriteria,howtodealwiththerelatiohietweetherevioulawuitadthelaterlawuit,adtheaioftherightofclaim,etc.Thereitillalackoffurtheri-dethadytematicdicuio,adfurtherreearchieededtoformaroughlyuifiedviewoitadoiio.Secod,theigificaceofthereearchStudyo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haimortattheoreticaladracticalvalue.1、TheoreticalvalueFirtofall,thireearchihelfultoexadthefieldofreearchocivillitigatiotheoryimycoutry.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iheretlyrelatedtotheaicricileofgoodfaithaddiciliaryricileimycoutry'CivilProcedureLaw,aditialocloelyrelatedtotheytemofthird-artyarticiatioilitigatio,executioojectioyoutider,adalicatioforretrialyoutider.eveoverlaeachothertoacertaiextet.Thetudyof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willievitalyivolvethealaceetweethecertaityoftheeffectivejudgmet,thetailityofthelegalrelatiohi,therotectiooftheiteretofthethirdartyadothervalue,adwillaffectthethird-artyytemimycoutry'civillitigatioadtheowerofciviljudgmet.Thecotructioorimrovemetofecificytemuchatheytemhaaoitiveimact,adrovidetheoreticalexlaatioaduortforit,thuhighlightigthejudicialreliefofcivillitigatioFuctio.Secodly,thireearchiarethikigofthemethodaditeityoftherotectioofthirdartyrightaditeretimycoutry.BeforethereviiooftheCivilProcedureLawofmycoutryi2012,therotectioofthelegitimat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wamailycarriedoutthroughtheytemofthirdartyarticiatioilitigatio,theytemofojectioyoutiderieforcemetrocedure,adtheytemofalicatioforretrialythirdartieoutidethecae.Therearecorreodigrolemirotectigth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Theetalihmet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fillthegaaddeficiecieoftheorigialytemitherotectioofthird-artyiteret,adrovidealegalreliefchaelforvictimwhoelegitimaterightaditerethaveeemalicioulyifrigedagaittheackgroudoftheroliferatioofmalicioulawuit.Theroviiootheujectadcaue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aloreflecttheaturalexteioadcoectioetwee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adtherelevatytemitermofrightaditeretrelief.Theetalihmet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haformedamorecomleteadthree-dimeioalytemfortherotectiooftherightaditeretofthethird-artyoutidethecaeimycoutry'civilrocedurelegilatio.Fially,thitudyiareflectioothedeigofmycoutry'traditioalcivillitigatioytem.Ithedeigofthetraditioalcivillitigatioytem,otmuchcoideratioigivetotheulicityadocialatureofthelitigatio,utitaygreatattetiototheimactofthelitigatiootheartie.However,ithecotextoftheroliferatioofmalicioulawuit,aeffectivejudgmetwillofteifrigethelegitimat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outidethecaeithedetermiatiooffactorjudgmetreult,thereyviolatigthericileofroceduralafeguardadhavigaegativeimactotheulicadocialatureofthelawuit..Theetalihmetof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rovideaoortuitytorethiktherotectiooftherightaditeretofthethirdarty,adalochallegethevalueorietatioofthedeigofthetraditioalcivillitigatioytemimycoutry.Ithiroce,thereflectioothedeigofthetraditioalcivillitigatioytemwillecomeaievitale.2.PracticalvalueFirtofall,thireearchcacurthewidereadmalicioulitigatioheomeoijudicialractice.Curigmalicioulawuitithemotdirectreaofortheetalihmetof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ourcoutry'legilatio.Thedeigoftheorigialcivillitigatioytemiourcoutrylackerfect,effectiveadoeralemeatodealwithmalicioulitigatio,adcaotmeettheracticaleedofcurigmalicioulitigatio.However,omeecificoeratioirealityhaveexadedtheaceformalicioulitigatiotoexitadfurthererodedthelegitimat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Theetalihmet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ealethirdartieoutidethecaewhohaveeeifrigedymalicioulawuittorotecttheirrightaditeretyfiligrevocatiolawuit,rovidigot-roceduralguarateetothethird-artyoutidethecaeadmakigufortheirlackofarticiatioitheroceedig.,whichioudtoromotethecotructiooftheitegritymechaimofcivillitigatioadachievethedirecturoeofcurigmalicioulitigatio.Secodly,thireearchcatregthetherotectiooftherightaditeretofthirdartieoutidethecaeijudicialractice.Uderormalcircumtace,litigatioolyreolverolemaddiuteetweetheartie,adtheuualreliefrocedureareolyetufortheartietothelawuit.Olyiecialcircumtacewilltherotectiooftheiteretofthethirdartyeivolved,ad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Itialitigatioytemaedoecialrelieffortherightofthirdartie.Eeciallywhetheexitigytemtilllacktherotectioofthethirdarty,itgivethethirdartywhohaotarticiatedithelawuittherighttoalytothecourttorevoketheeffectivejudgmetormediatiotatemetthatdamagetheircivilrightaditeret,adrovidethethirdartywithexotfactoiformatio.Proceduralafeguardtakethiathemaicocetofthealicatiooftheytem,tregthetherotectioofthelegitimaterightaditeretofthethirdarty,adoeuaewaceforthethirdartytoremedytheright.Agai,thireearchcaerichadmooththeoeratioofcivilrocedureiourcoutry.Itheecificalicatio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thecoflictetweetherotectiooftherightaditeretofthethirdartyadthetailityofthelawadjudicialauthoritymutereolved.Thiialothefocuofthiook.Thitudyfurtherrethikadrecotructthelaitiff'eligiility,rocedurecotructio,judgmeteffectiveeadotheriueithethird-artyrevocatioactioyfullydemotratigtherelevataictheoreticaliue.Thegoalitouildaalaceadcoordiatioofthevariouytemofth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theoutider'executioojectio,adtheoutider'alicatioforretrial,iordertomiimizetheoccurreceofmalicioulawuitithecotraitadretrictio,othatthelitigatiorocedurecaeeriched.,taleRu.Fially,thitudycarovideideaadmethodforolvigewrolemijudicialractice.AfterthereviiooftheCivilProcedureLawofmycoutryi2012,icetheegiigof2013,therehaveeecaeof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varioulace.Theexitigdatahowthatthereareeve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two-levelcourtiFohaCity,GuagdogProvice.Alargeumerofewituatiohaveemerged,amogwhichtherearealocaewhereathirdartyauetherightofactiotofilearevocatiolawuit.However,ecauethelegilativeroviioaretooimlitic,therearecertaidiffereceofoiioijudicialracticeoiueuchafilig,accetace,qualificatiooflaitiff,adtrialrocedureofuchcae.TheromulgatiooftheIterretatiooftheCivilProcedureLawi2015halayedacertaiguidigadormativeroleithejudicialracticeof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mycoutry,utthereitillcoideraleroomforroceduralimrovemetithird-artyrevocatiolawuitimycoutry.本节对上述问题均进行了深入研究,可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从而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思路与方法。第三节?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研究思路是研究者分析问题的基本逻辑,研究方法是分析问题和看待事物的基本手段,创新点是研究者运用研究方法得出的具有创见性的智慧结晶,是区别于相同或者类似研究的重要标志,也是他人看待和评判本项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任何研究都应该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亦是如此。本节就本书采用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予以简要概述。1、研究思路本书探讨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基于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以现有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为着眼点,侧重对现有制度的分析与完善,根本目标是制度的合理完善与构建,以促使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主体、客体、程序及判决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但在如何协调其与已有制度关系、原告适格标准、如何处理前诉与后诉的关系等方面尚缺乏进一步深入、系统的探讨,有待于更深层次的研究以形成大致统一的观点与看法。因此,本书就以上述内容为基础,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实践运行提供思路与理论支撑。本书的具体研究建立在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背景和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展开。论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界限;提出了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其正当性基础;结合我国第三人制度中第三人的范围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重构,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有客体进行了评价与分析;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以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具体策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审判程序和相关配套程序的构建、完善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近年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结合相关理论及典型案例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评判与总结。分别对应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2、研究方法1.多维分析方法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制度是多维度的,并处于不断流变之中。但是,“无论可变性是什么,我们都必须假定法律经验具有某些使它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独特属性”。民事诉讼制度亦是多维的,实践也已证明,一维的研究方法带来的只是片段和琐碎的民事诉讼图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泛滥的现状,试图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等不同层面的原则或制度平衡、协调,以建立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司法救济体系。而在此过程中不同维度、不同视角下的综合分析与研究至关重要。2.过程分析方法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在研究纠纷解决过程时主张从制度分析方法转向过程分析方法,他认为,为了达到完整地分析复杂的社会过程的目的,就应该关注构成这些社会过程的现实社会中的个人行动,将其作为研究的焦点。这并非全盘否定制度分析方法,在必要时过程分析方法还要与制度分析方法相互结合来分析问题或者证明命题。本书采用过程分析方法,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事前、事后的不同阶段及强度进行了充分研究。结合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完善、诉讼通知制度的构建和第三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机制的构建等问题展开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探讨,最终对该制度的完善与全面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与安排,并探讨我国现有制度背景下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动态全景。3.类型分析方法类型分析方法是按照一定标准将研究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型,同种类型的事物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性质或者特征。它是认识和甄别事物的重要方法,近些年为越来越多的法律学人所利用。类型分析方法也是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方法。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对第三人权益保护设置了不同的方式与路径,各种途径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且互相牵制,如何在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路径中寻找平衡,如何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寻求不同情形下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合理出路,是本书的研究重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类型更趋细致与严谨。3、创?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它预示着相应司法实践的新开始,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探索性思考。本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探讨,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创新。第一,紧密结合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展开研究,并以此为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理完善与程序构建。虽然域外也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但其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背景存在很大区别,比较法的考察可以对本书研究提供借鉴和思路,但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和理论研究、实践背景才是本书依托的主要后盾,本书的最终目标也是建立切合我国实际的完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二,紧密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合理评判并探讨对其进一步完善的路径。我国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运行该制度时的基本需要,从而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本书质疑现有立法关于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试图重新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标准。针对现有立法过于简单的现状,本书就如何把握新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构建、判决效力等问题展开细致研究。第三,新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可能并已经遇到了什么问题?Howtoolvetheerolem?这些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反映了新制度的哪些疏漏?如何在实践中合理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诉讼参加、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等制度的界限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配置与协调?新制度如何在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高诉讼效率,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等各种不同利益需求中进行博弈、求得平衡?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是这一新制度能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作用的关键,也是本书理论研究之创新。...

    2022-05-05 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 144 第三人民事诉讼法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CPA考试准备处于基础阶段,成功取决于您为实现自己而付出的努力!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让我们来看看!推荐阅读:ltatarget="_lak"gt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ltatarget="_lak"gt注册条目|学习计划|21年问题|购买D类节省¥1000|买灯享受电子版马上开学[内容导航]可撤销的民事诉讼[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单元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诉讼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1)不同的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其法律效力可以针对除撤销前有权撤销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有权撤销的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无效。(3)行为的效果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终局的,不能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即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追溯至行为开始时,即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运动时间不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作此限制。<2、可撤销民事诉讼的类型(1)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2)不公平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和判断能力不足,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得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强制被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年案例研究问题)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实施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欺诈troggt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3.撤销权的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90日内;(2)当事人被强制执行,自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3)当事人明知撤销原因或因自身行为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解释一: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根据撤销权持有人的单方面表述,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需交易对手方同意。解释二:撤销权按照诉讼行使,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权有一个期限,即驱逐期。提示: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面表达改变已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撤销权等4.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在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还或者没必要退还的,应当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尝试更多内容gtgtgtlt/a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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